奢華豪宅

電話: 02-8521-1174 傳真: 02-8521-1240

住址: 新北市新莊區昌德街33-35號

社區戶別: 33號 , 35號

戶別代號: A1, A2



社區相關法規與大廈管理條例法則


壹‧ 總則


一、本規約依據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華總字第四三一六號總統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暨部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台內營字第八五八五五四五號令發布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之條文及精神訂定之。凡本規約未述明處皆依條例規定執行,本規約凡抵觸條例者視同無效。


二、本規約內容之用辭定義,沿用本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說明。


三、本規約明訂有關本社區之管理與使用等事項,以增進本社區全體住戶之共同利益、確保良好之居住環境為目的。凡本社區之住戶者,皆有遵守之義務。


四、本規約全部內容,經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決議追認通過,凡有關本社區之管理與使用等事項,均依據本規約各項條文辦理。


五、本規約之解釋,以正本之條例為準。非條例所載事項,均依據本規約各項條文辦理。規約正本貳份將分存於基隆市政府主管單位乙份。


六、本規約效力所及之範圍,既附件『規約標的物登錄表』所載之基地、建物及附部份屬設施(以下簡稱標的物件)。


七、凡本社區之住戶者,均具有維持標的物件於合法使用狀態之義務與責任。並遵行本規約之各項規定,違反本規約罰責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法規辦理。


¥ 條例第三條: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公寓大廈:指構造物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限得區分為數部份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份,並就其共用部份按其應有部份有所有權。


專有部份:指公寓大廈之全部或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共有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經區分所有權人部份以外之其他部份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約定專用部份:公寓大廈共同使用部份經約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約定共用部份:指公寓大廈專有部份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行之會議。


管理委員會:指住戶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維護工作,互選管理委員若干人設立之組織。


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而為專有部份之使用者。


規約: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貳、權屬及範圍


一、專用部份


  本規約之標的物件中,專有部份為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所專有,係指附有門牌號碼之獨立使用單元及具固定產權之地下室停車位。(惟條例第七條所列各項不得列為專用)。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用部分租於他人時,承租人及其共居人必須遵守本規約所訂之事項。區分所有權人須在出租契約書中載明不得違反本規約訂定事項之條款,承租人應依附件『租賃切結書』向本社區提出切結之同意書。


二、共同部份


  本規約之標的物件中,全體共同部份為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同共有,其範圍如下列各款所述:



1、條例第七條所列各項。
2、本社區內地平面道路及法定空地。
3、本社區各項共同設施、設備及其為使用之必要或便利或維護安全所必要之設施、設備。
4、建物之部份:基礎及主要結構體、樓地板、產權分界壁、連通數個專用部分之走廊或樓梯,侑其通往室外之道路或門廳、電梯控制室(機房)、電氣房屋頂平臺、屋頂突出物、管理辦公室(含警衛室、監控中心)、其他計成之共同使用部分。
5、建物之附屬物:電梯設備、電力設備、電信設備、電視訊號設備、給水及排水衛生設備、天然瓦斯設備、避雷設備、公設中央空調設備、集合受信箱、各類設備之配線配管公告欄、其他為財產之必要或便利和維護安全所必要設施、設備。
6、各棟公電分擔授權管理委員會統一用印各戶平均分擔。
三、約定專用部分
1、本社區共用部分有約定專用需求者,應明定約定專用之範圍、使用對象及使用價金。
2、前項設施經約定專用所收繳之價金納入社區公共基金及管理?僅供公共設施維護之支出,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之用。
3、共用部分供作約定專用之權責授權由管理委員會經全部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之人過半數以上決議通過方可生效。並於下次社區大會中由管委會提追認之。


¥ 條例第七條: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份,其下列各款者,並得為專有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佔之地面。


(二)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其限制之規定者。


 (三)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缺乏的共用部分。





參、住戶會議


一、社區大會


1、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下簡稱社區大會),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組成,凡本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皆具會員之資格,惟本社區之租戶欲參加社區大會者需徵得原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委託同意書,方可代表出席參加。經取得或喪失區分所有權資格者,應即向該棟管理委員依附件『會員資格申報書』格式報備。(限設籍本社區年滿二十歲之成年人有行為能力者)。


2、社區大會召開之一般規定:



(A)大會為本社區之最高組織,可分為社區大會常會及臨時會二種。
(B)社區大會之召集是由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負責社區大會之召集職務。
(C)社區大會常會為第一次社區大會召開後,應於會後第一二個月內為之(後類推之)。每年至少一次。
(D)社區大會臨時會召開之規定:召集人主動召集或管委會決議通過召集或經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連署載明會議目的召開之。召集人應按會議性質通知(公告)召開常會或臨時會,管委會主任委員並於接獲召集人要求後七日內協助發出社區大會召開通知之作業支援,開會日期應於接獲要求之日起三週舉行。
(E)其餘規定概依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F)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對社區大會之參加及議案之表決權所持有之每區分所有單元(每一門牌號碼)具一表決權,其餘依條例二十九條規定辦理。本社區每一位區分所有權人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社區大會之參加及議案之表決權。
(G)受委託人如參加社區大會時,均須提出委託出席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二、管委會會議



1、管委會每月定期召開乙次,惟主任委員可依狀況需要於七日前臨時召開會議。或經管理委員三分之一以上書面連署要求時,得臨時召開管理委員會議。
2、管理委員會議之決議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為之。
¥ 條例第三十一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 條例第三十二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例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肆、管理委員會


一、管理委員之資格


1、凡本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或區分所有權人之配偶、父母、子女、持有區分所有權人委託書,設籍在本社區之現住戶,皆選任委員之資格。 


2、管理委員之消極資格限制: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出任管理委員,其以出任者,即當然解任:
(A)曾犯詐欺、背信、侵佔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待刑一年以上刑期之宣告,或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B)曾服公職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或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C)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D)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E)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能力者。
(F)未正常繳交管理費者不能擔任委員。


二、管理委員任選辦法


1、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本社區由區分所有權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名蓋章委託書,至管委會報名登記於大會後,經由各棟自行開棟會或連署產生委員。


2、前項委員之產生,係以全區分棟方式分配委員名額如下:


 除N棟應選二名、A↓M↓O↓P棟各選一名,合計十七名管理委員。


3、主任委員與相關職司委員,及一般委員任選時應予公告,解任時亦同。


三、管理委員罷免法



1、管委會會議之召開有管理委員在一年內達連續三次(含)缺席中間如有請假,最多可累計四次(含)未出席參加(亦未委託出席者)自動解職,其遺缺由該棟住戶依遞補程序遞補之。
2、經該棟區分所有權人現住戶三分之二以上之住戶聯名簽署暨載明罷免事由及原因提予,經主任委員確認、宣讀後不經討論即公告罷免之。
3、管理委員有分化委員會團結或有造謠、毀謗社區住戶之情事發生,經人舉發查證無誤者,得於管委會會議中提交委員討論、經全數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通過者,應公告罷免當事人之管理委員資格。
4、管委會組織架構
【委員均為無給職,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左列職司委員。】
     (A)主委員一員。   (B)副主任委員一員。
    (C)設備委員二員。   (D)公關委員二員。
   (E)財務委員二員。  (F)監察委員一員。
    (G)安全委員二員。   (H)康樂委員二員。
  (I)行政委員二員。    ( J )  環保委員二員。
合計:十七名委員。
【因社區型態或管委會功能運作需要者,得由一般委員中互選委員擔任其他職司工作。】/p>

(1)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及財務委員,由區分所有權人任之。
(2)管委會管理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惟主任委員為同一人時以連任一次為限。財務委員則不得連任同一職務),第三年不得在擔任,主任委員出缺或暫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職務。
(3)副主任委員出缺時由管理委員舉手表決或以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4)管理委員出缺時由同棟候補委員遞補。無候補委員時由他棟委員代表服務該棟,屬不分棟委員。
(5)管理委員喪失原選任管理委員資格時,即同時喪失管理委員資格。
(6)本社區管理委員會設址於基隆市新豐街四○八號一樓海洋大學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並在各棟電梯車廂及本社區大門設佈告欄。
(7)為處理本社區日常事務,管理委員會組織下設社區管理中心,代為執行本社區內安全管理、清潔維護、共同設施(備)管理、維護暨管委會交辦之行政庶務工作。
(8)管委會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聘請管理服務人(公司)執行本社區管理服務工作。



五、管委會職掌大綱


  1、管理委員會職務


   為社區大會之執行組織,依社區大會決議暨按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賦予之職務執行。


  2、職司委員職掌


   (A)主任委員:對外代表本社區,執行規約、社區大會、管委會之決議。得聘請或解僱管理服務人(公司)。


   (B)副主任委員:輔佐主任委員並依狀況執行代理主任委員職務。


   (C)財務委員:


  (一)負責擬定管委會各項預算之編列、管制。


     (二)每月管理費催收繳、費用收支明細表之製作公佈。


  (三)掌管社區管理費及相關收入之收取、保管審核支出等職務。


     (四)社區重大費用動支之審核。


   (D)監察委員: 


  (一)稟承區分所有權?之權益、據以督導管委會一切會務之運作。


     (二)社區財務收支、運用之會同稽核。


     (三)監督及維護本公共工程之招開標。


   (E)安全委員: 


     (一)協助管委會研發防範各種天然災害之案。


 (二)有關管理公司安全、清潔勤務之管理監督。


  (三)監督社區之公共設備維修、保養任務之執行。


 (F)設備委員: 


     (一)綜理住戶所提有關新增、改建之申請案。


     (二)參予並監督本社區公共設施之新增、改建方案之擬定與執行。


     (三)監督社區之公共設備維修、保養任務之執行。


     (四)綜理所有營繕問題之爭議,並提交委員會裁決。


   (G)公關委員:執行本社區相關政策之宣導、糾紛協調及有助於敦親睦鄰之方案研擬併管委會賦予任務
之對外公關,聯絡事務活動。


   (H)康樂委員: 


(一)策劃社區住戶聯誼與康樂活動。


     (二)蒐集有關休閒、文藝活動之資訊提供住戶之參考。


   (I)行政委員: 


     (一)擬定公共休閒設施之經營、管理方案。


     (二)負責協助本會各項會務、會議及活動籌備時所需用品之採購。


   ( J )環保委員:


     (一)負責社區環境整潔。


     (二)維護社區景觀花木種植。


六、管委會議事規則:





伍、住戶生活自治公約…依『住戶生活自治公約』規定執行之



(A)管委會會議於委員出席過半數以上時,由主席宣布會議正式開始、暨確認會議程序及議題討論次序。
(B)遇議題之討論踴躍時,得由主席視當時狀況限制委員之發言次數及時間。
(C)議案之可否決,可依無異議通過、或舉手表決、投票表決、 唱名表決等方式進行議案之可否決。
(D)主席在可否決案中當可否決票數相同時,參加可決方,使議案通過或參加否決方,使議案不通過。
(E)主席在決案之贊成票數差一票即可形成可決議案時,得投贊成票使可決案通過,或棄權使可決案于不通過。
(F)議案之決議通過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議決,並經主席之宣讀後方可生效。在議案達進行議決之前,若有委員提出程序發言要求該議案應以重大議案之議決方式進行附屬動議時,主席應將此附屬動議優先前項動議之討論而進行此附屬動議之議決(出席委員須過半數以上同意),再決定是否繼續進行前項動議之議決。
(G)對於重大議案之可否決議應有全數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可否決決議,否則議決無效。
(H)委員就各項提案如涉及自身或親友關係人利益,除依管理委員會之要求作必要說明外,應自動迴避、不得參與審查或評議,就迴避之認定有爭議時,由委員會表決。
(I)管理委員及總幹事應確實保持公正及中立,不得對特定人、事、物有歧視或優惠待遇等情事,亦不得接受餽贈,特殊服務或其他優渥待遇。



一、通則:


  (A)為保障本社區之共同權益,提昇居住品質,維護社區安全,避免閒雜人等及車輛進入社區造成居住環境不必要的困擾,
特制定本自治公約,本社區全體住戶,不分男女老幼皆應遵守。


  (B)本公約所稱「住戶」系指各區分所有權人及承租人,承租人違反本公約時,出租人需負連帶責任。


  (C)本公約為全體住戶共同合同行為規範全體住戶間之權利及義務。


二、門禁管制辦法:


  【為徹底實施本社區人車分道,建立祥和安全之理想生活空間,特予實施下列辦法】


(A)大門管制本社區住戶憑戶口名冊,權狀影本、租賃契約等住戶資料向管理中心辦理個人與汽、機車識別證及電腦刷卡進入本社區大門等以資識別。


(B)使用地下室停車位,停車場停放之管制:



(一)地下一樓汽車停放區屬約定共同部份,未購車位之住戶,若欲停放需向管理委員會登記,管理委員會以先登記先出租方式出租辦理,並將發給停車證、出入卡(惟需填妥且需切結書)。
(二)地下室二樓汽車停車位係屬專有部份,未購車位之住戶若欲停放,須經原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三)車輛停放均不得臨時停放於無停車標示之處所,以免影響他車之迴車,倒車與停放之不便。
(四)地下室停車場須有本社區之汽車識別停車證。


(C)社區內平面路段之機車管制:本社區各區內路段連接各標示內之通道,亦為平日住戶作息與休閒之通路,故路邊停放機車僅限於有規劃停車格位之平面路段,並須有本社區機車出入之識別證始得停放,否則即以大鎖固定,待繳交罰鍰後始准予放行。(汽車開鎖新台幣參佰元,機車開鎖新台幣壹佰元),如不超過一天,照原規定收取,如超過一天之時間,請其補辦臨時停車之費用。三、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A)為美化及維護社區環境整潔有關公共清潔部份,由清潔人員執行清掃與灑水工作,若各住戶房舍如需裝潢(一日以上)則需通知管委會並繳交「零損害保證金」貳萬元整,以保證施工期間不造成社區環境污染及公設損害,施工完畢由管委會派水電技師同仁查核公設無誤,將無息全數退還保證金。


四、社區安寧品質管制辦法:


  本社區內平面路段與地下室各層禁止住戶搭棚辦理婚喪喜慶,如實有搭棚之迫切需求,可委託管委會於社區內外四周尋找適當地點辦理之。另外社區住戶應切實遵守住宅區品質之保證嚴禁在社區內設立神壇、廟宇、娛樂場所。(如賓館、酒廊咖啡廳、電玩店、葬儀社、色情場所……等)及具汙染與危險性之行業(如汽機車修理、洗車業、化學藥品業、瓦斯行……等)以免破壞居住環境之品質與安寧。


五、公設管理辦法:



(A)有線電視之管制:為維護社區外觀及節省住戶收視金之支出、本社區有線電視統一由管委會公開招商比價後循室內管道裝設及維護、社區內如有外懸之電纜線由管委會洽商拆除,現住戶不得有異議。
(B)本社區公設之使用,由管委會訂定辦法以免費額或收費使用。


六、本社區住戶之義務與權利:


  1、本社區住戶之義務:



(A)區分所有權人及承租人或使用人對專有部份之部分之使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用利益之行為。
(B)本社區週圍、樓板、外牆、樓頂平臺、防空避難室等,非依法令規約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C)本社區專有部份,約定專用部份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專用部份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同部份及約定專用部份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比例但係因可歸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有權人負擔。
(D)本社區共用部份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及改建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份比例分擔之。
(E)本社區專有部份及約定專用部份之共用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為各專有雙方及上下方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其不可歸責雙方或上下方區分所有權人或因年久朽壞而毀損者,其維護費由該共用壁雙方樓地板上下方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其毀損係由區分所有權人一方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由該方自行負擔。
(F)住戶對公用部份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政府相關法令之規定。
(G)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用部份約定專有部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2、本社區住戶之權利:



(A)各區分所有權人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有陳述意見提案、表決及被選舉之。
(B)有關表決選舉罷免及被選舉等權利義務之行使,以區分所有權人為原則。但可以書面授權第三者出席。代為行使,每一區分所有單位以一人行使為限。
(C)各住戶於法令限制範圍內對其專有部份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專有部份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有部份之應有部份及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所有權之空有部份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但法律另規定者,從其規定。


3、本社區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A)於維護、修繕其專有部份約定專用部份及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B)其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其專有部份、約定專用部份必要進入其專有部份或約定專用部份時不得拒絕。


  (C)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份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份或約定專用部份時不得拒絕。


   (D)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似之行為。


  (E)住戶不得於防火巷間隔、巷弄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妨礙進出。


  (F)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害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


七、違反義務之爭議協調仲裁辦法:


  於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施行細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陸、社區經費、收益


收益:本社區經費來源可分為(管理費)、(公共基金)、(其他收益)等參大科目來源,其中(其他收益)係指攸關於「約定專用」、「約定共用」等價金之收益或其他正合法之收益。為充裕共用部份等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本社區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管理費、公共基金及約定共用之使用付費。


‧ 管理費:


1. 本項費用之收繳係支付社區管理服務人事費用及相關 經常性支出費用。經綜合考量及計算管理費收取費率如下:管理費每月每坪收取新台幣貳拾伍元整。


2. 如長期空屋務必到管委會登記,確認空屋將可以空屋收費,如房屋中途有出租或已自行搬回居住,應到管委會取消,否則、經發現將追究前半段半價之收費。


二、公共基金:為求使用公平性及社區財務平衡原則,地下一樓租車位者,另每月每戶收取新台幣貳仟元整,地下二樓收清潔費新台幣貳佰元,地面機車停車位,每一車位每月新台幣壹佰元清潔費,充抵公共基金款項,以支付社區年度保養或修繕、添購(置)共用設施(備)等費用開銷。附註一:如確徵收款項,需依收支實際情形,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提出,有二分之一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下執行,於收取所需款項後停止收繳。


三、收益:充裕社區財源收入,將統一制定社區汽、機車激交管理費標準及管理方案。對其它隸屬社區共用部分(設施)有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之使用者,一併授權由管委會依重大議案予以規範管理之。附註一:對於管理費及公共基金以坪數為收繳之計算標準係依每一(戶)區分所有權人所有權狀登記面積及分攤公共設施面積之總合坪數為基準。


四、管理費、公共基金收、繳管理辦法:



1、本社區住戶依管理委員會印製之管理費收費通知單,逕行至社區管理中心、或管委會金融機構設立帳戶繳交管理費、公共基金。
2、管理費收繳通知單將於每月五日前公告給各住戶,並於當月十八日結算收繳明細配合財務公告。
3、前項費用之收取一律以現金支付為限。 /p>
4、管理費催繳辦法:


(A)逾三期管理費結算日期仍未繳交管理費者,將予每月二十五公告之。
(B)逾四期管理費結算日期仍未繳交管理費者,除公告姓名外、另寄發存證信函催繳通知單及終止社區內各項共用設施之服務及電梯鎖碼。
(C)逾六期以上管理費結算日期、並經催繳通知仍未繳交管理費者,將由管委會逕行依本條例整第二十一、二十二條第一項款執行法辦,一切訴訟費用均由該住戶負擔。
(D)積欠管理費達六期(含)以上之住戶,在繳清應分攤費用金額時,管委會得依應繳金額之百分之五另收取滯納金,以茲懲罰。


¥ 條例第二十一條: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 條例二十二條第一項: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一款):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柒、財務運?


一、財務管理辦法


 1、本社區之會計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日止。


  2、本社區財務報表於當月十四日以前經財務委員製表列冊後,交由監察委員審查,並呈主任委員核定用印,於當月十五日公告。


 3、本社區各項經費、基金除日常事【庶】務經費之外,應一律存放於合法之金融機構,以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名義下之儲金帳戶(含定存),不得用於任何名目之投資與借貸。


  4、於社區大會舉行召開之際,財務委員代表管理委員會提報當年財務報告及下一會計年度收支預算案,應經大會會議追認通過之。


5. 本社區財務報表應聘任領有合法會計師執照之會計師,負責審核所有收支單據並簽證以示公證。


二、財務支出管理辦法:



1、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用業務,應以『海洋大學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名稱及以主任委員、財務委員三人,共同聯名在本市任一金融機構開立儲金帳戶,供為社區經費收入存放、支出付款暨方便住戶繳交管理費用之匯款。
2、為健全社區財務管理另行制定會計制度及一切社區費用收支應由財務委員製表(單)交由監察委員審核後呈送主任委員核閱,等審核權責單位依流程執行。
3、管委會除了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內容執行之經費支出外,為求管委會會務運作之順暢,得授權管委會另行制定日常事【庶】務支出金管制辦法。


 註:日常事【庶】務支出金管制辦法如下:


 為維持社區日常事【庶】務運作,總幹事、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之決行金額權限。(同一項目以一次為限)。/p>


 (一)總幹事:伍仟元整。


(二) 副主委任委員:壹萬元整(權限在主任委員不在時才生效)。


(三)主任委員:貳萬元整。


 惟財務動支貳萬元整以上須提報管委會決議後方可執行。


三、節慶辦活動經費籌措與支出辦法:


1、經費之來源:申請政府補助款、如款項不足之部分由委員會支付。


2、惟動用此基金將限以經委員會決議後方可動用。





捌、附則


管委會於社區大會會中提案請求大會討論、議決者。


一、本規約若因社區運作之實際狀況需要、或社區全體住戶共同利益之前題下,可以下列程序、方式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進行規約條文內容增加、刪除、修改之:


1、住戶於社區大會會中提案、臨時動議經大會討論獲議決者。


2、管委會於社區大會會中提案請求大會追認、議決者。


3、管委會於社區大會會中提案經大會討論、議決者。


¥ 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議決,關於下列各款事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第一款: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本規約涉及訴訟時,以基隆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本規約經印製、編列序號由區分所有權人及管理委員會雙方各管署留存壹份。


四、本規約一經大會決議通過、頒布實施,無論住戶是否答署前項文件,一既遵從本規約所約定之責任及義務。


五、本規約內容須經社區大會決議通過、方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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